個人投資基金需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的情形有下列二種:
1.境內基金:基金投資海外的利息收入及現金股利(可參考投資境內基金的稅負)。
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一般所稱最低稅負)之相關規定:
1.「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施行,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然人:在境內有戶籍且經常居住在境內者),應依該條例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
2.若屬非居住者或為屬居住者但未享受投資抵減且無應加計之各項減免稅金額,或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個人之基本稅額申報以一戶為單位,其中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基本稅額。
3.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全數計入。
(1)全戶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者: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2)全戶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者: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4.個人(自然人):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減除新臺幣600萬元後的餘額乘以20%稅率,因此,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0萬元以下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的問題。
(1)基本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全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份,免予計入)+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自2013年起,未上市(櫃)股票不納入計算]+非現金捐贈金額。